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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福甡11號調查 漁業署:薪資不符規定 經營者違反權益項目 最高處25萬元罰鍰

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9月13日公布臺灣漁船「福甡11號」事件調查報告,當中指出船上有嚴重剝削問題,然而漁業署調查過程草率,致未能在第一時間有效處置。當天該船進入高雄小港漁港後,漁業署隨即組成專案小組登船檢查,與船主隔離訪談的7名外籍船員中,並未發現有遭到虐待的情形,但部分船員的工資與規定不符,且有工作時間較長的問題,後續除持續對船主、仲介業者進行訪談外,將針對薪資給付不足部分進行裁處。

EJF透過訪談6名外籍船員所做成的調查報告中提到,受訪船員全都有親身經歷或目擊有船員遭暴力對待,每天工時18小時以上幾乎成常態,甚至船員月薪僅美金300元,工資、工時均不符法令規範,調查結果與官方所稱福甡11號僅有適航性問題的說法有很大的落差。

漁業署表示,針對外籍船員權益部分,所有隨船返臺船員在沒有船主方人員陪同的環境下,接受漁業署訪談,過程中也安排通譯人員陪同,當中並未有船員陳述遭受虐待,但部分船員的工資不符規定,漁業署將就此部分依規定核處;後續將再持續調查,並釐清船主、船長或仲介業者是否有涉及虐待及相關責任,如有其他違規,亦將依規定裁處。
官員並指出,此次隨船返臺的7名漁工,包含5名緬甸籍及2名印尼籍,不過福甡11號於留置南非開普敦期間所僱外籍船員共有23人,漁業署已掌握當初外籍漁工登錄的母國身分證、護照號碼等資訊,不排除透過外交途徑,聯繫已返國的外籍船員進行訪談。

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漁工月薪不得低於美金450元,每日休息時間不得低於十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四日,惟因作業需要,得由勞雇雙方約定另外安排補休。違反經營者與外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處經營者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漁業執照一年以下。

漁業署也掌握福甡11號在留置南非期間,所聘用的外籍漁工與先前報備資料不符,將依管理辦法將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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