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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混合危害化學品資訊109年須登記號碼 未提供安全資料表 上游廠商將處3至15萬元罰鍰

為確保工作者獲取化學品危害資訊,勞動部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於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混合物成分辨識資料項目,新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以提供化學品成分的單一識別資訊,強化事業單位對於化學品危害預防管理機制,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職業安全衛生法102年施行迄今,因危害性化學品引起的重大職災共計有11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不論製造、輸入或供應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給事業單位之前,均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違反該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對於危害性化學品,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應辦理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尤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可視為化學物質之身分證,透過該號碼可進一步查詢其安全資料表,以提供事業單位或勞工較詳細的危害特性、暴露預防、安全處置方法、急救及緊急處置等資訊,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規定,廠商針對單一成分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辨識資料多已能完整提供,但對於混合物尚無明確規範,本次修正特別增列混合物的危害成分亦須提供完整的辨識資料,讓事業單位採取更有效的危害預防措施,目前有4至5千家製造商或是進口供應商應及早因應。
 
考量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對於安全資料表涉及商品營業秘密的資訊(如成分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會有保留揭示的需求,該規則亦有合理提供上游廠商保護危害秘密之機制,即除屬高健康危害的化學物質不得申請外,餘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不予公開揭示;勞動部指出,已有10多家外商進口商提出申請。
不過,勞動部強調,屬於高健康危害的化學物質,像是致癌物質、具有生殖毒性物質等,不在申請範圍之內。
 
勞動部籲上、下游廠商及雇主端,均應及早因應,落實檢討更新危害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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