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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1811-20

召開勞資會議家數較去年同期成長2成 聘外勞 11月起須檢附3次勞資會議記錄

為提升勞資會議召開率,除要求申請外勞的企業,與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逐步增加檢附每3個月定期勞資會議紀錄外,勞動部今年還推動實施「強化勞資會議機制計畫」,包括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勞方勞資會議代表培訓、違法未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進行教育訓練、入廠輔導等,勞動部指出,107年第2季勞資會議召開家數較106年同期增加2成,顯示推動輔導措施有效。
另外,勞動部指出,勞資會議未定期召開雖無罰則,但包括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彈性工時、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縮短等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經同意就實施,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勞動部抽選2萬家未送過定期勞資會議記錄的事業單位,下半年進行勞資會議專案檢查,目前已查訪5千餘家。
勞動部提醒,自107年5月1日開始,除家庭類外勞雇主在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外,其餘產業外勞雇主都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檢附定期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逐步增加,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期間,雇主需檢附3次勞資會議記錄,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指出,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達成共識,於108年1月1日開始,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召開勞資會議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該部所出具之收訖函。
勞動部強調,為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上市上櫃,本次調整審查作法,將分階段進行,107年9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為宣導期。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分4階段漸進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至明108年10月1日以後,申請公司需檢附函送日期前1年,依法應每3個月至少召開定期勞資會議共4次的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
針對「未召開勞資會議」及「已成立勞資會議」等不同狀況下的勞資需求,勞動部3月訂定「強化勞資會議機制計畫」,7月已啟動。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截至11月底前,「召開勞資會議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宣導活動已執行23場次;同時輔以個案式入廠輔導83家次事業單位成立及召開勞資會議;對過去3年曾有未依法舉辦勞資會議致認定違法情事的事業單位,已辦理2場法遵講習活動,有120家企業參加。
對於已成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召開18場次培訓其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1456位,強化其對於勞資會議進行相關應注意事項及程序之認知,以發揮勞方代表之功能且避免發生勞資會議造假或不實情形;同時訓練了127位種子師資去入廠輔導勞資會議相關事項。
根據資料,勞資會議召開家數自102年至107年第2季共計8萬7,194家,較106年第2季同期7萬2,090家,增加20.95%,以往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之年成長率皆超過10%,這次成長超過2成,王厚偉指出,顯示輔導措施有成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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