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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臺北市修正勞基法裁罰基準 5月起實施 甲類增列100人以上企業 公開裁處金額

目前臺北市固定每個月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藉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規。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布,自5月1日起,除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外,將一併公布裁罰金額。此外,考量有些單位如醫院、基金會等法人組織,雖然並非「公司」,即使僱用人數眾多,仍適用較寬鬆的裁罰級距,因此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甲類增列「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自5月起生效。

由於勞基法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因此是否包含罰鍰金額,各縣市有不同的作法,現階段僅有新北市公布罰鍰金額。基於政府資訊公開,勞動局自5月起將公布裁罰金額資訊,以利民眾查詢業者受處罰情形,了解案件處分輕重。

勞動局表示,目前採固定每個月公布前兩個月裁處名單的方式,因此今年5月份所公布的名單,即為3月份的裁罰案件,將會是第一波適用新制的對象。
為使勞基法罰鍰標準更為明確,臺北市制定統一裁罰基準,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性質區分為甲類及乙類,其中甲類同一條文違反五次以上,即有可能以勞基法最高罰鍰金額100萬元進行裁處,其餘乙類企業,同一條文第八次以上違反適用。

勞動局表示,過去甲類企業僅包含上市櫃及資本額達1千萬元以上的公司,但考量有相同行業但非以公司為組織型態,例如醫院、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基金會等,雖僱用人數眾多仍適用乙類,此次修正增加「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並參考中小企業標準,將「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調整修正為「資本額8千萬元以上」作為分級基準,以符合實務狀況,新修正規定將自5月1日生效,屆時相關裁罰案件將適用新的分類標準裁處。
根據該基準,甲類企業違反次數及罰鍰級距,同一條文違反第一次,處2萬元至20萬元;第二次處10萬元至40萬元;第三次處30萬元至60萬元;第四次處60萬元至80萬元;第五次以上處80萬元至100萬元。

乙類企業違反次數及罰鍰級距,同一條文違反第一次,處2萬元至15萬元;第二次處5萬元至20萬元;第三次處15萬元至30萬元,第四次處30萬元至45萬元;第五次處45萬元至60萬元;第六次處60萬元至80萬元;第七次處80萬元至100萬元;第八次以上以上限100萬元處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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