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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1903-25

事業單位資遣勞工 應於離職10日前通報

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情形而面臨需要資遣員工,雇主除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相關預告工資或資遣費之外,還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在員工離職的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如果員工任職不滿10日,則可於員工離職的3日內通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至第5款、第13條及第20條但書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員工時,如工作地在臺中市,應於員工離職的10日前向勞工局及勞發署中彰投分署辦理資遣通報。該10日內員工仍需出勤提供勞務或依規定申請休假或謀職假,但離職日期因勞資雙方協商後而有所異動,仍可於通報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離職日期修正。
截至2月底,勞工局計受理資遣通報案件1,646件,勞工局接獲資遣通報員工名單後,將由就業服務處針對需協助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被資遣員工在短期內順利轉職。
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填寫資料,包括被資遣員工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另通報期間日數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包含星期例假日,最後一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日為最後一日。以離職生效日為108年3月12日為例,通報的最後一日原為3月3日,因適逢假日,以3月4日為通報的最後一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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