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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特定製程引進外勞 不得任意調派

製造業雇主調派外勞至其他廠區工作必須留意,如為一般製造業,同一公司不同廠區可直接調派,但如勞委會以特定製程核發許可,所聘僱的外勞僅能在許可的地點從事該製程工作,否則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指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地點,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將由勞委會廢止許可。

此外,各縣市將依照個案情節不同認定,仲介也有連帶受處分的可能,提醒業者應善盡告知責任,避免受到處分。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發現有雇主引進特定製程、特殊時程外勞,違反變更工作地點規定而受處分。相關人員說明,雇主申請主要因為工廠內某一製程有人力需求,因此經勞委會核發許可的外勞,只能在指定地點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工作,依法不得任意變更。

雖然每年這類處分案件並不多,且大多數都是檢舉案為主,但只要一發現違法,將依違反變更工作場所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限期改善空間,一般初次均採最低罰;倘經主管機關限期仍未改善,將按雇主違反人數,採1比1的比率廢止雇主有效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這類外勞變更工作地點限制較多,加上有雇主反映設備搬遷,但外勞卻不能調派,相當不合理,因此勞委會已在今年2月有條件放寬相關規定,經該會許可同意後,外勞才能變更地點。

外勞變更工作地點,經常連帶住宿地點也一起變更;為確認變更後的住宿環境,勞工局也會擇期安排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訪視。

至於一般製造業如同一雇主有甲、乙兩個以上工廠,得逕行調派,但調派人數合併工廠原有外勞人數,不得超過該廠本國勞工人數的30%。若雇主申請時是以不同廠房個別申請時,例如申請的地點為某集團的桃園廠,外勞就不能到該集團其他廠區工作。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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