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傭新聞 勞工新聞
201307-13

外勞自行打工 將喪失合法工作權 雇主連帶受影響 籲請加強法令宣導

台中市近期發現有部分外勞為賺取更多薪資,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利用下班時間從事非法打工。勞工局提醒,外勞私自打工可能對合法雇主權益造成影響,應加強外勞對法令的宣導,以免因許可遭廢止而使雇主權益受影響。另方面,外勞引進採「許可制」,違法聘僱的雇主最高也將被處以75萬元罰鍰,因罰則相當重,呼籲民眾遵守聘僱相關規定。

勞工局近期查獲案件,發現2名合法入境外勞,自行於休假日打工,外勞及違法雇用的店家均受罰。外勞事務科長施淑珠表示,陸續發現部分外勞因不熟悉我國外勞聘僱相關規定,因此選在非上班時間賺取外快的案例,特別是原本台中縣轄內有許多農地,該局就曾發現附近工廠的外勞,利用早晨上班前的時段到違法協助農地工作的案例。

施淑珠指出,這些大部分都是民眾向勞工局或移民署檢舉的案件,只要接到通報,該局就會派員了解。

法令上雇主有管理責任,若因外勞自行從事非法打工,雇主是否因此受處分?施淑珠說明,外勞未依原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一旦確認違法屬實,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處分,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本國境內工作。

若雇主確實不知情,且能認定屬於外勞個人行為時,因雇主合法權益也連帶受到影響,原則上勞工局並不會另外行政處分。

但她也強調,除非雇主以本人名義申請出借給他人使用,就會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情事,因此勞工局將要求雇主提出排班表,以確認外勞確實在雇主名下正常工作。

勞工局強調,雇主聘僱外勞,依規定須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後才能僱用,提醒雇主勿因貪圖方便或因可支付較低工資而違反法令,一經發現違法,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將依個案情節,決定罰鍰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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