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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立委籲重度肢障可持手冊聘外勞

現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有12項重度患者,可以直接持內政部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對此有立委建議放寬,重度肢體障礙與罕見疾病患者也可持身障手冊聘請外勞,並要求勞委會2個月內研議。

勞委會表示,現階段已先發文給衛生署與內政部表達意見。

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與王育敏3月13日臨時提案指出,現行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符合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方可免其再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而得逕行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

提案指出,附表五規定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雖迭經修訂,但仍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無法適切涵蓋所有有迫切家庭看護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例如重度肢體障礙,不論發生原因為何,其身心功能即有全日照護之需要,但附表五第10點之規定卻限縮其範圍,掛一漏萬,非常不合情理。

因此要求勞委會應於2個月內研擬檢討「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之表列規範,採納專業醫師及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並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重新檢討附表五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的列舉類別與規範邏輯,以訂定出最符合實際需要之分類及內容。

現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有12項,分別是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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