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起,《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正式上路,勞動部公告全新「聘僱外籍看護資格標準」,將失能等級區分為嚴重失能與一般失能,建立「輕重分流」與「重症優先審核」制度。本文帶您一次看懂新制標準、哪些病況可直接申請、以及雇主應注意的重點,避免申請被退件或延誤照顧時程。
一、新法上路:80歲以上可免巴氏,病況細分更明確
依據勞動部最新公告,自114年8月1日起,以下條件可**免附巴氏量表**,直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 年滿80歲以上,經專業團隊評估有照護需求者
- 70至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或特定重症
二、9大「嚴重失能」條件:可優先審核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列為「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享有優先審核資格:
- 符合中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如植物人、自閉症)
- 未滿80歲,需全日照護
- 80歲以上,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
-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並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
- 失智症 CDR 評分2分以上
- 癌症第四期以上(ICD-10-CM:C00~C97)
- 特定重症血液疾病(合併貧血)且年滿70歲
- 經證明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 需24小時使用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
三、7項「一般失能」條件:也可申請
除重症外,以下屬於「一般失能」,雇主仍可提出聘僱申請:
- 輕度特定身心障礙者
- 年滿85歲,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
-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連續使用服務6個月
- 失智症 CDR 評分1分
-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或第三期
- 年滿80歲,提供身分證明者
四、「病症或病況」明訂13項,高度醫療專業認定
為加強醫療依據,勞動部公告明定13項重大病症,包含:
- 癌症第二或第三期(診斷碼 C00~C97)
- 急性或慢性白血病(轉變期)
- 惡性淋巴癌、多發性骨髓瘤
- 骨髓化生不良症、骨髓增生性腫瘤(合併重度貧血)
- 重大傷病、全癱、重度失智
五、申請時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
雇主申請外籍看護時,建議事先準備下列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
- 符合條件的醫師診斷書(1年內有效)
- 重大傷病證明(限特定病況)
- 巴氏量表(若非免評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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