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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外勞11/5期滿雇主續聘 可申請免出國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總統3日公布修正,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臺工作;至於雇主不需聘,外勞不出國在台轉換雇主,則須等到「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公告生效後才可適用。

勞動部指出,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仍須辦理國內求才程序,與現行程序相同,僅是放寬外勞期滿不強制出國。雇主續聘外勞不須再辦理國外簽證驗證、入境前國外健康檢查等事宜,基於行政簡化,也不須於期滿續聘後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事宜,外國人也不需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只需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即可。
另外勞動部強調,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勞動部指出,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日起(11月5日)至相關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為保障空窗期外籍勞工、雇主權益,勞動部最慢明天將會以令釋方式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與外籍勞工合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

至於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請假返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責。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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