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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6

仲介費問題 係國外仲介公司收取

有關仲介費問題,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傅慧芝重申,外勞入台工作後,台灣仲介公司在有服務事實才能收取服務費,外勞如認為仲介公司沒有服務,可以提出終止服務契約。至於在輸出國所繳交的費用,勞委會希望仲介費是以一個月薪資來計算,另外訓練費與規費,輸出國都能清楚明列標準,記載在工資切結書上,以便地方政府查察。

傅慧芝31日參加「防制人口販運亞洲區域合作論壇」主談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措施,會後與會來賓發問時所作答覆。

柬埔寨、菲律賓等國代表對於勞委會外勞政策提出相關問題。其中對於外勞懷孕後,勞委會如何協助?傅慧芝說明,外勞來台工作後享有國民待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前在外勞入國6、18、30個月有妊娠檢查,後來取消了,只要是入境後懷孕的外勞仍可正常提供勞務,與本國女性勞工一樣享有產假等權益。

對於非法外勞的問題,她指出,從預防外勞管理做起,從制度上向雇主宣導,應對外勞有一致性對待,目前外勞行蹤不明比例維持3%至4%,這是因為外勞想要賺取更高工資、年限問題、仲介費等所引發的結果。

她說,仲介費問題,就台灣來說,輸出國把外勞在國外發生的費用在工資切結書上註記清楚,希望輸出國將仲介費訂在一個月薪資,至於訓練與規費標準明列,入台後,地方政府在查察雇主給付薪資時才有所依循。

入台後是繳交服務費,服務費是以外勞與雇主的年限去規範,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及第三年以上每月1,500元,必須要有服務事實才能收費,另勞委會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外勞也可提出終止契約。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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