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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1902-22

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父母可同時請育嬰假

針對受雇勞工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其配偶若無就業,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訂的正當理由,受雇勞工可向雇主申請育嬰假,勞動部21日正式函釋指出,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過程,受雇勞工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的需求,認定符合正當理由,可向雇主申請育嬰假,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函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在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雖然勞動部去年放寬針對同時育有3歲以下子女,父母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可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同期間可分別以不同子女之名義,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以前配偶未就業或是配偶先請育嬰假了,雖然同時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但是因為未明列在「正當理由」,僅函釋生雙胞胎或多胞胎的父母,可以同時請育嬰假,造成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的受雇勞工請育嬰假,部分雇主不願給假,引發民眾抱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這次函釋就是釐清正當理由事由,只要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父母就可以同時請育嬰假,避免部分雇主不給假衍生問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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