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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求才薪資未達4萬元需揭露 違者罰鍰 不同行業、區域難統一 勞動部暫不定範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預計下周總統會公布實施,未來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外界憂心薪資範圍過大,不利求職者,對此,勞動部指出,經與地方政府討論後認為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現階段很難規定薪資範圍,不過將會提供雇主有關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來評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說明,就服機構於受理雇主求才登記時,如遇有薪資範圍過大之情形,雖無違反規定,但為利媒合效能,建議仍宜釐清雇主求才之職務類別以及所設定之工作任務,並據以適度調整需才規格條件,並調縮薪資範圍,以利有效聚焦求職求才雙方需求之期待。
至於雇主或公私立就服機構如想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可以參考本部的「職纇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網(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日前跟地方政府交換意見的結果,法規只有寫要訂薪資範圍,但要怎麼訂是依不同行業、區域行情,其實要訂一個一致性的標準有困難,所以請各地方政府回去評估,有沒有可能訂得出來,如果有可能,再評估要不要訂在細則裡面,在還沒辦法找出系統化的標準,暫時不會訂範圍。
陳世昌說,一般目前求才廣告,大家在意的是下限,比如起薪3萬5以上、或是2萬4以上,最高高到多少,是看雇主跟求職雙方議價的結果,雇主開出來的薪資會因求職個人的條件、雙方談妥的內容,再往上增加,所以在意的是下限的部分,如果有揭露、而且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陳世昌表示,針對台灣就業通網站上雇主求才的薪資,目前填寫薪資面議者,都已要求雇主重新填寫,若是等法令正式實施後仍未修正,將會為其下架處理。
陳世昌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受雇主委任招募員工刊登職缺,揭露之薪資經地方政府查明未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負連帶責任,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情事) 之虞,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法舉證其已善盡責任,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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