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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80歲老人嚴重依賴9/19可申請外勞

勞委會17日公告,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評估為嚴重依賴(60分以下),放寬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19日正式生效,將有3.3萬人受惠;另對於被查獲將外籍看護工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是未經許可,變更外勞工作地點,勞委會將限期要求病患重新診斷病情,以確定是否仍須外籍看護工照料。

由於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有60天,若是在19日生效時,有80歲以上老人先前曾已向醫師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原先不符合資格,但是巴氏量表評估是在60分以下,同時該證明還在有限期限內者,勞委會目前正在會簽一處理原則,符合資格的80歲老人不須再赴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由長照中心受理處理。

勞委會說明,配合該公告實施因為增加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因此有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已在送文階段,將會在19日前同步生效實施;另衛生署近日也須一併修正診斷證明書表格其中「需求評估結果」,至於巴氏量表則不須修改。

勞委會說明新修正法令,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修正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為十二年;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家庭幫傭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規定

考量部分高階外國人來臺工作申請家庭幫傭,該外國人非以受公司聘僱之型態,增列人民團體,以符合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或人民團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基於提升千人以上企業之競爭力,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前提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刪除千人以上製造業申請外籍勞工比率,應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

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為避免外籍看護工被濫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增列被看護者聘僱資格有疑義時,得指定被看護者重新辦理專業評估,及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或經重新評估認定不符資格時之廢止許可規定。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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