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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外勞續聘文件作業 輸出國多未定案 基於菲國規定 條件不可低於原本契約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11月5日起生效,但因許多細節都尚未確定,據了解,各外勞輸出國有意近期先由內部初步統一意見後,再和勞動部討論具體的執行方式。由於勞動契約是規範勞僱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依照菲國規定,菲勞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不得低於原本的合約,而菲勞出國時,在母國都有登記資料,因此現階段不會要求期滿的菲勞重新辦理勞動契約驗證。

就服法第52條規定實施後,外勞最長可在臺工作12年,至於菲勞轉換雇主後,其權益如何獲得確保?該處表示,菲勞返鄉度假須事前辦理登記,屆時菲國相關單位需要核對雇主姓名,如資料不符,勞工將無法在菲律賓辦理出境,因此辦事處一發現這類案件,就會要求完成文件驗證,避免返臺過程中發生問題。至於未辦理登記就返回菲國者,恐必須由新雇主在臺灣補辦驗證程序。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則未明確表示續聘是否需要重簽勞動契約,但此次修法應不會涉及契約範本內容的調整,針對期間泰勞如有返鄉度假的需要時有關雇主證明文件的處理流程,後續會再和勞動部溝通。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則表示,尚未看到勞動部釋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等到相關辦法出爐後,後續再來研究。
由於免3年出境1日的消息,在移工社群中擴散的訊息相當快速,近期輸出國不斷接到外勞諮詢,以近期即將期滿返國者詢問是否要回去的最多,另外也有部分外勞也關心雇主在臺應辦理那些續聘程序,顯示出對雇主可能未辦理續聘的擔憂。
菲勞中心表示,近期將舉行數場針對在臺菲勞的法令講習課程,也會宣導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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