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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外勞入境3個月內逃逸 課仲介責任

引發仲介業者反彈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勞委會22日委員會通過,對於仲介業者3個月內引進的外勞行蹤不明達一定比例與人數,將無法設立分公司與換發期滿許可證;該草案預計訂在明年元旦實施。

今天是潘世偉自10月接任勞委會主委一職後首度召開大委員會,委員會審查通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潘世偉上任首次委員會

審查通過仲介與雇聘法

勞委會強調,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考量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後3個月內,因還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要跟雇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的關懷照顧服務,常常衍生行蹤不明情事,經過研究後修正相關規定,提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及第31條的修正草案,預估依照相關條文的修正內容,將有1%的國內及國外仲介機構將遭淘汰。

勞委會訂定的在入境3個月內逃逸人數與比率不予許可標準,國內、外仲介機構各有不同標準,其中國內仲介包含分支機構,二年內若辦理聘僱許可外勞1至10人,逃跑人數2人以上(18.7%以上);引進11至100人,逃跑4人以上(6.5%以上);引進101至200人,逃跑7人以上(4.2%以上);201至300人,逃跑10人以上(3.8%以上);301人以上,逃跑25人以上(3.1%以上),再申請換或是設立分支機構將不予許可設立分支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者,亦不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至於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的標準則是二年內引進外勞1至50人,逃跑人數1人以上(4.4%以上);引進51至250人,逃跑4人以上(3.2%以上);引進251至500人,逃跑5人以上(1.2%以上);501至1000人,逃跑10人以上(1.1%以上);1001人以上,逃跑12人以上(0.5%以上),於重新申請認可時將不予同意。

外勞入境後健檢不合格

有實質聘僱增訂發核函

另外通過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有配合放寬80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實務上雇主合法引進外勞後,因為外勞健檢不合格或是被查獲曾有違法如逃逸過,抑或是雇主不符合申請資格等特殊事由,導致勞委會未能依法核發聘僱許可者,因為雇主自外國人入境日起至勞委會不予許可日止之期間,確有實質聘僱,增訂此類案件雇主於該實際聘僱外國人期間,勞委會仍將核發聘僱許可。

因應就服法第52條規定修正後,除就服法第52條第2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或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如雙語人員外,第二類外國人已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因此修正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

同時配合後續規劃建置外籍勞工申審業務系統WEB化,文件簡化,勞委會能勾稽查證的文件未來將免付;配合我國與世界各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TA),部分國家要求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開放外國專業自然人得來臺從事非受聘僱型態之勞務工作,爰明定外國人(獨立自然人)為履行委任或承攬等契約之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工作之相關規定。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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