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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台北市勞基法裁罰基準 即日起生效

配合勞動基準法罰鍰提高,台北市政府修正「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6年9月15日生效實施。此次修正將雇主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及性質分為甲、乙兩類,屬於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或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公司為甲類,其餘非屬甲類企業均為乙類,制定不同的罰鍰級距及金額。其中大型企業,5年內違反同一條文5次以上,即有可能依照最高罰鍰裁處,其他中小企業,則放寬為8次。

據台北市統計,轄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事業單位家數約有17萬家,其中資本額1千萬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約為4.5萬家,所占比率約為25%,也就是說,其餘75%屬於中小型或微型企業。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黃毓銘表示,大型企業因員工人數多,影響層面較廣,理應負擔較高的企業社會責任,同時他也強調,裁罰並非主要目的,透過這樣的機制設計,給予其他規模較小的公司行號較多的改善空間,配合法令作出調適。
以事業單位違反頻率最高的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雇主未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第30條第1項「超時工作」,以及第32條第2項「單月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為例,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台北市裁罰基準中,針對甲類企業,第一次違反將處2萬元以上至20萬元;第二次違反處10萬元以上至40萬元;第三次違反處30萬元以上至60萬元;第四次違反處60萬元以上至80萬元;第五次以上罰鍰將從80萬元起跳至上限的100萬元。
至於乙類企業,第一次違反將處2萬元以上至15萬元;第二次違反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第三次違反處15萬元以上至30萬元;第四次違反處30萬元以上至45萬元;第五次違反處45萬元以上至60萬元;第六次違反處60萬元以上至80萬元;第七次違反處8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第八次以上違反將以最高罰鍰額度100萬元裁處。

前述違規次數的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由當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的次數累計,換言之,大型企業違反同一條文五次,即有可能依最高罰鍰處分,其他中小企業則放寬為八次。罰鍰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分外,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料,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分。
黃毓銘進一步說明,新的裁罰基準實施後,9月15日以後開出的裁處書,就會依照新的裁罰基準來執行。此外,每一個級距的罰鍰範圍,會依照違規情節、意見陳述內容及後續改善做衡平考量。
違規次數計算則會持續累計,並不因新的裁罰基準實施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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