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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外勞懷孕如何處理?4步驟教你處理合約問題,保障雙方權益!

外勞懷孕如何處理?要如何確保懷孕移工的權利?本文將分享外籍移工懷孕的2大處理方式:終止合約與移工協商請假,並詳細說明移工終止合約後的處理流程、應備文件,讓移工可以安心待產!
 

一、外籍移工懷孕如何處理?2 大方式報你知!


當移工在台灣工作期間懷孕,雇主與移工可能面對法律、健康及雇用權益等多重難題,雇主需先與移工討論減輕工作量,並討論合約與待產計劃,主要有以下 2 個處理方式:「終止合約」、「不解約,讓移工請假一段時間」。
 

(一)與移工不解約,協商請假


雇主與移工可選擇保留合約,但讓移工請假安胎或準備生產,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移工有權享有 8 週產假,移工本人產前有 7 日的產檢假,而移工的配偶也有 7 天的陪產假。若移工不幸在懷孕 3 個月後流產,則可停止工作,並有 4 週產假休養。

至於請假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外勞薪資的部分,可根據移工的工作性質而定:
 
  • 廠工:如果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以上,雇主需在移工請假期間支付全薪;未滿 6 個月則支付半薪。
  • 家庭看護、幫傭:因工作種類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僅享有 8 週產假,雇主也沒有義務得支付請假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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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止合約


如果雇主選擇終止合約,主要有 2 種方式,其一是「提前終止合約」,另一個是「合約期滿不續聘」。
 

◆ 提前終止合約


在雇主和移工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在合約期滿前提前終止移工雇約的,但雇主也需注意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終止合約原因不得涉及歧視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因為移工懷孕而單方面提出解約。若未依照合法程序解除移工合約的話,可能會面臨 30~150 萬元的罰鍰。

☛延伸閱讀:外勞表現不佳解約要賠錢嗎?一文看懂解約步驟、4項雇主需付費用
 

◆ 合約期滿不續聘


另一種情境是合約到期後雙方協議不續聘,移工須在當前合約期內找到新的雇主,但雇主也需注意要提前通知不續聘,並給予合理的安排時間,避免雙方權益受損。

不管最後是選擇「提早解約」還是「合約到期不續聘」,懷孕移工都會面臨需要在 60 天內找到下一份工作的困境,若沒有找到下一位雇主,就必須馬上返國。

為了幫助移工順利生產,雇主需申請「外國人轉出」,並協助移工申請「暫緩轉換雇主函」,來幫助移工生產。至於轉換雇主函的功能是什麼,會在下一段詳細說明。
 

二、與外勞終止合約後如何處理?一次了解「暫緩轉換雇主」申請流程!

 

(一)暫緩轉換雇主函是什麼?功能有哪些?


如果懷孕導致移工無法持續為原雇主工作,雇主或外勞仲介可以幫移工申請「轉換雇主函」,目的是為了讓移工在解約之後,不必急著找工作,在台灣好好休息待產,直到生產後找到下一份工作為止。

而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對原雇主來說,雇主可以在勞動部核定同意後馬上聘雇新移工,不用等移工出境之後才能聘僱。

☛延伸閱讀:外勞申請看這邊!外勞申請資格、流程、應備文件一次看
 

(二)4 步驟教你如何申請暫緩轉換雇主函!幫助移工安心待產!

 

◆ 第一步:申請「外國人轉出」


不管今天選擇「提前解約」或是「期滿不續聘」,都需要與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但在時間點上 2 者還是有些微不同:
 

  • 提前解約:雇主在解約後申請「外國人轉出」即可,並在收到轉出許可函的 14 天內,雇主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出登記」。
  • 期滿不續聘:雇主需在合約期滿前 2~4 個月內提出「外國人轉出」,收到轉出許可函後,勞動部會依移工意願安排後續轉換雇主事宜。
     

◆ 第二步:申請並登記「暫緩轉換雇主函」


雇主或仲介可以持以下資料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暫緩轉換雇主函」:
 

  • 暫緩說明函(正本)
  • 轉出許可函(正本)
  • 移工護照(影本)
  • 移工居留證(影本)
  • 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 如果持孕婦健康手冊,手冊需包含以下資訊:
 

  • 載明預產期資料頁
  • 手冊背面載有媽媽名字頁


郵寄資訊:
 

  • 收件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 電話:02-89956000


申請成功並收到「暫緩轉換雇主函」後,需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暫緩轉換雇主」。

 

◆ 第三步:移工休息與待產


「暫緩轉換雇主」生效後,移工就可以開始休息待產。

一般而言,移工可休息至生產後 60 天,但實際休息天數還是以勞動部審核為準,下面我們就以移工取得 60 天的休息日作舉例:
 
  • 移工在 1 月 1 日取得暫緩轉換雇主函,並在 1 月 30 日生產
  • 移工取得的休息日區間就是「取得轉換雇主函的日期~生產日」+「生產日後 60 天」
  • 因此移工實際休息期為 1 月 1 日~ 3 月 31 日
 

◆ 第四步:生產後申請並登記「恢復轉換雇主」


移工最晚需於暫緩期滿前 10 天,向勞動部申請「恢復轉換雇主」,並在收到「續行轉換雇主許可函」後,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恢復轉換雇主」,移工在登記日隔天便有 60 天的求職期,如果在 60 天後未找到新雇主仍須返國。

*以上申請流程提供參考,詳細申請資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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